索引号 | 01526109-4-/2022-0617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市政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2-06-17 16:58:42 |
文号 | 浏览量 |
关于餐饮等行业
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告知书
腾冲市各燃气经营企业、餐饮经营单位等燃气用户: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 辽宁大连“9·10”、辽宁沈阳“10·21”等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切实加强餐饮等行业燃气经营使用管理,有效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现就腾冲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可燃气泄漏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事宜告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全市所有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在 2022 年 6月底前完成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安装工作。
二、安装对象:全市餐饮等行业经营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使用燃气的工贸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的仓储场所、带有经营性质的所有餐饮场所及企业、机关单位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三、安装方式:由供气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使用单位自行选购并选择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应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四 、 报 警 装 置 的 选 型 和 安 装 技 术 要 求 :《GB/T34004—2017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和《CJJT146—201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五、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 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六、对逾期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特此告知
腾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腾冲市商务局
2022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