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1115-0003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发布日期 | 2023-11-15 16:46:58 |
文号 | 浏览量 |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声明(腾2023第434号)
产权人 丁正兴 ,因保管不善,将位于 腾冲市腾越街道砚湖社区凉亭小区,面积为150.00m2,证号(地号)为:民建字(2016)第22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丁正兴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