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声明(腾2023第212号)
因保管不善,将腾冲市五合乡鹿山村委会新下村民小组,证号:民建字(2015)第371号,《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证》申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建彪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