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腾2022第2022321号)
权利人: 张春发 因保管不善,将证号:民建字(95)第121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春发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