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声明(腾2022第103号)
因保管不善,将腾冲市界头镇界明村石家寨社,集体土地《图号:4-28-3-25,面积:429平方米》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证》申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洪跃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