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声明(腾2021第195号)
尹绍仓因保管不善,将地号:12-5-2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尹绍仓
2021年 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