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声明(腾2021第2021134号)
因保管不善,将清水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冯家营一组,图号:9-2-2-28号土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证》申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冯绍权
2021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