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声明(腾2020第2020004号)
因保管不善,将腾越镇砚湖社区何家寨第四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证》申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绍亮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