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20-0/20250314-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5-03-14 15: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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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对组织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置?
答: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是判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前提和基础。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问: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应当如何处置?
答: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