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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20-0/20240325-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社会福利 发布日期 2024-03-25 10: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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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民政
儿童关爱相关政策及服务流程

一、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云民福〔20115 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 号)、云南省民政厅等 13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2 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51 号)。

)现行标准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从 2023 71日起,全省集中养育儿童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 2000/·月,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 1340 /·月。

牵头负责单位:腾冲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主要流程为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申请次月发放。

二、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 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3 号)执行;及时更新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村(社区)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社区)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20163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2 号)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的通知》(民办函〔201851 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8154 号)。

支出责任: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腾冲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3 号)规定执行,开展排查→分析研判→开展帮扶。

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关爱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 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2 号)执行及时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村(社区)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社区)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2 号)、云南省民政厅等 11 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3 号)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服务流程:摸底排查→建立信息台账(一人一档)→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分类提供关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