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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20-0/20230915-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社会福利 发布日期 2023-09-15 16: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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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民政
腾冲市民政局 腾冲市财政局 腾冲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2244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2247号)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37号)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核、审定、发放工作,加强补贴对象和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重要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助残惠残政策精准落到实处的要求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残疾人基本生活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完善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重要意义,民政、残联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分工合作,扎实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办理及信息系统运行工作。

二、补贴内容

困难生活补贴对象:持有腾冲制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属腾冲户籍、本人为低保对象或家庭成员为低保对象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持有腾冲制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二级残疾人证属腾冲户籍、需要额外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注:在没有明确证据对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进行判定的情况下,应视为残疾人有该项支出需求)。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既符合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残疾孤儿、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和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机构内集中供养的由机构进行申领);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及违法犯罪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到户籍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户籍地申请补贴。

三、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90元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90元发放。

四、工作要求

1. 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严格补贴资格认定、规范补贴审核发放。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残联组织负责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口数据库的数据维护,及进更新推送残疾人证信息;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控反映残疾人需求,定期与民政部门、基层人员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等行为。各乡镇的每月“困难生活补贴”是否为低保户对象的请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核实,并将低保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进行备注上报。残联对残疾人口数据库中的残疾人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完成系统录入运行工作。对于残联数据库信息与实际不符、护理补贴、残疾证号与身份证及户籍信息不一致等问题的请直接与残联专干对接,由残联专干上报残联部门落实后反馈给各乡镇两项补贴信息员,核实准确后由信息员录入系统。

2.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完备补贴申领程序,做好调查、审核、公示等工作。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平台按月发放。

3.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残疾人基本信息的动态更新管理,切实加强数据录入质量的把关,确保数据录入真实、有效。对于因困难程度、残疾等级变动、户籍变迁、刑事判决、死亡等原因导致享受补贴资格变化的,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按程序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当月死亡或刑事判决的在次月做终止发放。其他原因不符合继续领取补贴,即当月终止发放。对终止发放不及时,多补、错补的应追缴资金,并在信息系统里做好维护。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况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4. 按照建立规范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管理制度,自202311日起,乡镇(街道)通过“跨省通办”“全程网办”以及“一件事一次办”等线上方式收到的申请材料应规范留存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线下方式收到的申请材料应将证明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档案材料均需以电子文档的形式进行单独备份,市民政局、市残联定期不定期对乡镇(街道)抽查残疾人两项补贴电子档案,档案材料缺失、遗失的要求乡镇(街道)及时补全。

5. 按照国务院要求,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统筹考虑工作需要,为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针对基层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确保残疾人合法权益。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宣传,让残疾人知其享受的政策内容,保证社会保障卡能正常使用,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

6.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腾冲市残疾人联合会 腾冲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的通知》(腾残联发〔20161号)、《腾冲市民政局 腾冲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通知》(腾民政发〔201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2244号)

2.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2247号)

3.《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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