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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20-0-/2022-0716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社会福利 发布日期 2022-07-16 14: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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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民政局惠民惠农政策汇编

一、老年人高龄补贴  

(一)政策背景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2009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建立了我省高龄补贴制度  

(二)补贴对象:具有本省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对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为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  

(三)补贴标准: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000元。  

)资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核准高龄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形成高龄补贴发放花名册和发放金额,报请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通过协议银行发放到高龄老人银行卡。  

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一)政策背景: 20197月,民政部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从2019年起利用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实施孤儿助学。  

(二)补贴对象: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三)补贴标准:每人每学年1万元。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资金发放:民政部门完成受理、确认工作后,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或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本人银行卡。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一)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民政部、财政部决定,自20101月起为全国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拓展儿童福利范围,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民政部、财政部决定,自20121月起为全国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民政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2号),从202011日起,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  

(二)补贴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均针对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三)补贴标准: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从202271日开始,全省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标准为1290/.,集中供养儿童补助标准为1990/.月。  

)资金发放:民政部门完成受理、确认工作后,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发放到受助对象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政策背景:2016年,省政府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实施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  

(二)补贴对象:具有云南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三)补贴标准。202051日起执行每人每月70元。  

)资金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严格按照乡镇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实行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制度,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经办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账户,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补贴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特殊情况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政策背景:2016年,省政府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实施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  

(二)补贴对象:具有云南户籍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三)补贴标准。202051日起执行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70元。  

)资金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严格按照乡镇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实行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制度,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经办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账户,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补贴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特殊情况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六、民政社会救助资金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 政策背景:为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国家1997起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该制度根据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制定保障标准,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救助。  

2. 补贴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  

3. 保障标准: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级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每年动态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各州、市按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相关标准。2022腾冲市标准为700/.月。  

4. 资金发放: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与省级银行业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县(市、区)通过社银一体化发放系统一键按月发放低保金,低保金直达个人账户。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 政策背景: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国家2007年起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该制度根据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制定保障标准,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救助。  

2. 补贴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  

3. 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各州、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腾冲市标准5600/.年。  

4. 资金发放: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与省级银行业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县(市、区)通过社银一体化发放系统一键按月发放低保金,低保金直达个人账户。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 政策背景: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在2014年以前主要通过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来保障其基本生活。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 补贴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3. 补贴标准:省级按年度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结合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丧葬费用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 资金发放: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与省级银行业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县(市、区)通过社银一体化发放系统一键按月发放救助金。集中供养的,基本生活金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至供养机构账户;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金发放至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补贴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至照料服务人账户。  

(四)临时救助  

1. 政策背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制度实施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有待解决。我省自2008年开展城乡临时救助工作以来,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医疗、教育支出较大和各类突发事件而引起的生活困难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解决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问题,2014年全国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突发临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 补贴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3. 补贴标准:(1)支出型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年标准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2)急难型救助标准。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4. 资金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直接将临时救助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特殊情况且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五)价格临时补贴  

1. 政策背景:为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统计局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在物价上涨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通过开展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2. 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  

3. 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四舍五入取整。  

4. 资金发放:当达到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条件时,由省级有关部门通知达到启动条件的州、市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根据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乘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发放标准,按月测算、按月发放,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至补贴对象银行账户。  

(六)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  

1. 政策背景:2003,全国统一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通过救助站采取的社会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2. 补贴对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3. 补贴标准:由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4. 资金发放:资金拨到各救助站,由救助站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基本生活、医疗、流浪未成年人教育、护送返乡等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