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20-0-17_A/2018-0211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福利 | 发布日期 | 2018-06-18 14:3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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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救灾款物发放必须公开、公正、公平,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域、重灾户和保障自救能力较差受灾群众(无收成、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救灾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二、救灾款物使用范围
1.救灾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类别的具体规定和指标文件规定范围分别安排使用:一是新灾救助资金,用于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和转移安置等生活困难;二是应急抢险阶段安排的应急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使用;三是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四是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用于解决群众因灾造成当年冬季或次年春季在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和医疗等基本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问题,重点保障“三无人员”;五是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根据为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安排,用于储备救灾物资;六是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七是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并入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救灾物资。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三、救灾款物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救灾款物审批制度,按照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以户计灾、逐户审批、逐级上报、以户救助的基本要求实施。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每批救灾款物使用通知要求,针对各乡镇受灾群众需救助情况,提出救助方案和拨款(物)计划,由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拨到各乡镇。各乡镇根据前期调查核实掌握的需救助等情况研究、审核,将救灾款物指标通知到各村(社区);各村(社区)按照个人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确定分配到户的名单和救助金额,上报乡镇民政办审定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救灾资金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下需采取现金救助形式发放的,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救灾物资的发放由乡镇组织实施,并登记造册。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基本程序:一是户报(本人申请),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本人向村(社区)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可由村民小组提名。申请应写明家庭、受灾情况以及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救助情况,同时提供灾情和灾害损失相关图片资料,送交村(社区)委员会;二是村评(民主评议)。村(社区)委员会根据乡镇下达的救灾款物指标,结合灾民申请,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困难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三是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7天)。无异议或者经村(社区)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社区)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审核;四是乡镇审核。接到村(社区)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导致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完成核定工作。乡镇根据核查结果,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五是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上报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乡镇审核意见和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