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20-0-17_A/2018-0211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福利 | 发布日期 | 2018-06-18 14:3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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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向遭受自然灾害袭击而造成贫困的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证其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以及简单再生产的社会保障制度。灾害救助是指民政部门负责实施的自然灾害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的对象是因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不能维持正常基本生活,需要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目前,云南省、保山市均未出台具体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指导标准。
根据省、保山市民政部门要求,县级根据资金类别、来源参照国家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指导标准执行:
一是201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针对台风灾害按照人均9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解决基本生活困难;针对洪涝、台风、地震和地质灾害等其他突发性灾害则按照人均23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解决基本生活困难;针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2009年4月,民政部和财政部商定,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5000元的标注给予补助。
2010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对一般受灾地区按照因灾倒房户户均1万元,损房户户均1000元进行补助;对高寒寒冷地区按照因灾倒房户户均1.4万元,损房户户均1400元进行补助。
201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对冬春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灯困难的受灾人员,按照人均90元标准安排口粮补助资金,衣被取暖灯补助视灾情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