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20-0/20240501-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养老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4-05-01 10:03:21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养老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腾冲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根据《保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保民政通〔2024〕3号)精神,现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愿意从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腾冲市市域内、已依法办理养老机构备案手续,符合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及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要求,且自愿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机构。
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三、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在入住前应签订规范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明确护理级别、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四、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比例不低于1∶5。
五、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2024年腾冲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000元;全护理照料费标准每人每月950元。
六、民政局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民政局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集中照护对象救助金总额的30%。
有意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请与腾冲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联系,联系电话:0875—513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