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20-0/20231129-0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养老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10:3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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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21〕23号)精神,全面规范我市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腾冲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方案。
一、加强重点环节监管
(一)加强备案监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标准和规定。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根据营利性质,在腾冲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养老机构应在收住老年人10个工作日内向腾冲市民政局办理备案,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登记后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督促及时备案;未达到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要求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涉嫌违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医养结合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管理、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引导其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提升职业道德水平。规范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配备,原则上按全失能老年人不低于3:1、半失能老年人不低于6:1、自理老年人不低于10:1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人员。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社会工作、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四)加强养老服务资金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涉及使用财政、医保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财政、医保资金的行为,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民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规范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不得超过老年人月服务费用6倍,并建立专用账户存储,对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查处。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健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机制,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定价范围为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指导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落实安全规范运行保障机制。2021年底前,各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值班值守、交接班、安全保卫、巡查检查等原始资料。2022年底前视频监控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六)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监管。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要在2021年底前,完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1次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并按要求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次生灾害的,应及时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七)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民政部门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
(八)加强权益维护监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条例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侵犯伤害老年人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明确监管责任,汇聚监管合力
(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底前,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管执法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和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布。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二)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2022年底前,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三)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建立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会员生产和经营行为,加强会员信用管理,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养老服务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 归口负责”。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加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同级有关部门对所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每年不少于2次的综合督导;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常态化监管。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安全风险的,应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探索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统筹建立养老服务领域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联合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完善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养老服务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信息,并把抽查结果运用于信用等级、风险程度评估、质量评定和运营补贴等方面。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的治理模式。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网站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四)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民政部门要用好“金民工程”和“云南省互联网+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五)建立健全标准和评价体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标准。深入实施云南省养老机构照护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等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培育星级机构,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四、加强监管保障
(一)强化监管组织保障。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形成民政牵头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提升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
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三)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