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20-0/20230630-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发布日期 | 2023-06-30 17:0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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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3〕11号),结合腾冲实际,决定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00元/人·月提高到728元/人·月。7月份开始,保障对象月补助金每人增加28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600元/人·年提高到6188元/人·年,A类重点保障对象由450元/人·月提高为505元/人·月,B类基本保障对象由334元/人·月提高为340元/人·月,C类一般保障对象由260元/人·月提高为27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 基本生活标准。2023年全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仍按上年度的标准执行,即1000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910元/人·月提高到947元/人·月。
2. 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3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835元/人·月提高为95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418元/人·月提高为47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由251元/人·月提高为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151元/人·月提高为17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88元/人·月提高为100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由50元/人·月提高为57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由1990元/人·月提高到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由1290元/人·月提高到134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系统台账。各乡镇(街道)按照提高的新标准对应做好保山系统台账提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人数、资金与省系统一致。省系统提标由民政局统一发函报省信息中心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做好分类救助,落实动态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号)、《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3号)、《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云民规〔2023〕3号),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要针对困难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强化救助政策落实的可及性,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形成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
(三)加强工作衔接,实现精准救助。继续保持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提高“政府救助平台”、“一部手机办低保”使用效率。应用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功能,持续推进部门数据共享比对,持续开展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家庭认定,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预警机制,精准救助、综合帮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通过主动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严防“漏保”、“漏救”、“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发挥民政救助工作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实现特困人员有供养、最低生活有保障、临时困难有救助、孤困儿童有补助。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腾冲市民政局 腾冲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