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20-0/20230509-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发布日期 | 2023-05-09 09:23:09 |
文号 | 浏览量 |
一、特困人员供养
1. 办理程序:本人或他人代为申请(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或受委托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审核(民政办入户调查、核对平台进行审核)--审核确认(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审核后进行审核确认)--资金发放(民政局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一卡通”发放)。
2. 条件:具有腾冲户籍或持有腾冲居住证满一年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经申请审核确认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符合孤儿养育政策的,按照孤儿保障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3. 提供材料: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要求,书面申请、《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残疾证等相关依据材料。
4. 要求: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申请人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应急之用货币财产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2)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船舶的;(3)申请人拥有、租赁的居住用房合计超过2套(含2套)的或申请人拥有可用于出租、出售的非居住用房的。
5.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特困供养金,同时按照全失能每人每月835元,半失能每人每月418元,全自理每人每月251元的标准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分散供养按照每人每月910元的标准发放特困供养金,同时按照全失能每人每月151元,半失能每人每月88元,全自理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二、最低生活保障
1. 办理程序:申请(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或受委托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审核(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对平台进行审核)--审核确认(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审核后进行审核确认)--资金发放(民政局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一卡通”发放)。
2. 条件:具有腾冲户籍或持有腾冲居住证满一年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腾冲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7月起城市低保为700元/人/月、农村低保为5600元/人/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3. 提供材料: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要求,书面申请、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 要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3)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城镇购买居住用商品房,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年经营净利润达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以上的;(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按700元/人·年,实行差额保障,如月收入100元差额发放低保金6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600元/人·年,实行分类保障,A类重点保障对象每人每月450元;B类基本保障对象每人每月334元;C类一般保障对象每人每月260元。
三、临时救助
1. 办理程序: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审核(村、社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核对平台进行审核)--审批(乡镇、街道根据上年农村低保标准的50%进行权限内审批,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审核后进行审批)--资金发放(乡镇、街道或民政局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一卡通”发放)。
2. 条件: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基本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基本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3. 提供材料:书面申请、《城乡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家庭困难相关依据材料。
4. 要求: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
5. 临时救助情况: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1. 办理程序:申请(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疾专干或受委托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审核(残疾专干入户调查后报县级残联审核)--审定(民政局根据县级残联审核后进行审定)--资金发放(民政局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一卡通”发放)。
2. 条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持有腾冲登记、办理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属腾冲户籍、本人为低保对象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低保对象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持有腾冲登记、办理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二级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属腾冲户籍、且需要长期照护(照护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的残疾人。
3. 提供材料:书面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村(社区)出据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证明。
4. 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云民发〔2022〕244号)2023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90元;一级重度残疾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护理补贴每人每月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