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补助对象
按照《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腾政办规〔2020〕1号文件规定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人员。
补助年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2023年1月1日前,已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
2023年1月1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又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
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30%,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衔接处理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应予以一次性补足。补助对象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总额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继续享受达到补助总额标准,超过的,不再享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