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634499-3-/2020-0429006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09:45:57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结合腾冲实际起草了《腾冲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现面向全市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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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助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被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参保,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区)和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腾冲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时家庭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及以上的在册农业户籍人员。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开展认定工作。
第八条 新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保障对象:
(一)征地时人均(按被征地时农业户籍人口计算)实际耕地面积大于0.3亩(含0.3亩)或被征地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含0.3亩)的;
(二)已经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在职在编及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军官);
(三)征地协议签订时,以单位名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四)出租、转让、自建房等导致土地减少的;
(五)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腾冲市辖区的;
(六)征地协议签订至办理参保期间死亡的;
(七)服刑期间的人员;
(八)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正在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九)其他不符合参保的人员。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社区)领取填写《腾冲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村(社区)汇总填写《腾冲市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填好经村民小组长签字盖章后送村(社区)。
(二)初审。村(社区)对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审核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复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委会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补助人员资格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复审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送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四)终审。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审核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所属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由乡镇将所有返回材料一并上报市人社局。
(五)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报送的相关材料办理被征地农民相关补助手续。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自然资源部门或法律规定有权限的征地机关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土地补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每年享受一次相同标准的1000元政府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不参保不得享受政府补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年满60周岁的,每年享受1次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计入个人账户,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每年可凭缴费凭证申请享受1次政府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三)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参保缴费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已按老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下列规定衔接:
1.本办法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且已按老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终止原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将原基本养老保障参保权益建立或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按老办法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缴费及政府补助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标准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不低于老办法所核定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差额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原办法享受定额补助(17000元分8年补助,每年2125元),补助结束,终止关系。
(三)衔接后重复参保人员,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按实施时间进行清退。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记入其个人账户。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于次年6月30日之前持缴费凭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办理政府补助。如被征地农民在参保过程中死亡的,按相关规定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四条 缴费补助从腾冲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实施时间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后在单位就业,其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缴费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按剩余月数逐年补助。
第十六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险种之间的衔接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58号)文件规定做相应衔接。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提的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风险准备金等,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十八条 用地项目业主单位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中明确的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足额计提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九条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结合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报市级财政部门,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参保缴费补助和60周岁以上人员,政府补助以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资金需求计划,按时将所需资金划拨至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和60周岁以上人员的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并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的核发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在用地手续报批前预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政府在土地出让时,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助。自主创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创业小额贷款政策。
第六章 基金、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不计提任何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分别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工作统一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公安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人均耕地不足 0.3 亩的确认工作,负责提供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承包地经营权确权情况;协助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信息审核、确认工作。如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新的轮次变更,以最新轮次为准。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负责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的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划拨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负责基金的及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不足时,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定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负责将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认定被征地情况,提供征地协议,协助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的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政策,办理补助手续,建立个人档案,管理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发放以及核算、统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征地补偿资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及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全程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 亩的确认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年龄、户籍人口认定。
第三十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均耕地低于 0.3 亩的确认工作;负责国有大中型水库现金直补停发人员的认证。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村、组做好享受缴费补助、养老补助人员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做好征地时人均耕地低于 0.3 亩人员情况认定工作;做好参保人信息审核、确认、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纪委监察委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行政监督工作,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相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障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回;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