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634499-3-/2020-0303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16:23:34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延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20号)等文件精神,在疫情期间,我市社会保险各项经办业务可正常开展,允许延期办理,具体如下:
推行“不见面”服务。企业参保单位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可通过网厅或传真、邮件等“不见面"办理的方式正常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及时办理人员的新增、减少等各项业务,按规定正常下达每月征缴计划给税务部门。
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
受疫情影响,社会保险缴费有困难的参保单位,经向我局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延期缴纳养老、工伤保险费后,可延期缴费。延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对企业延缴期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退休人员,单位应正常申报人员退休,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延缴前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累计余额计算预发基本养老金,待疫情结束企业补缴到账后,将重新核算已办理预发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对已发放的养老金进行清算。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疫情期间,我市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发放,不受影响。
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切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处理,精简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