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2-6-/2018-1108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宗局 |
公开目录 | 民族事务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16:27:4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民族成份的确定依据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
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二、民族成份的变更条件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 .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民族成份的变更材料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保山市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 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 .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公民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等其中一种证明;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由本人签署的保山市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公民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等其中一种证明;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族成份的变更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区)民宗局提出申请。
(二) 县( 市、区)民宗局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宗局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 市、区)民宗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市民宗局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市、区)民宗局。
(四)县( 市、区)民宗局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抄送变更民族成份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民宗局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