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980321-5-/2021-0303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机构概况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10:54:17 |
文号 | 浏览量 | 73 |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腾冲市委、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腾发(2011)44 号),设立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为市政府正科级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古镇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和顺古镇保护规划、保护详细规划,起草报批《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等和顺古镇保护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
(三)负责维护和顺古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组织实施和顺古镇保护性基础设施和环境整治项目。
(四)负责和顺古镇的安全和卫生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五)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和顺古镇维护费。
(六)根据市、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集中行使和顺古镇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和顺古镇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和协助有关机关挖掘、整理、保护和顺古镇传统文化。
(八)负责和顺古镇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加强古镇市场准入监管,合理布局古镇商业网点。
(九)协调市、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内设三个机构,股级。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文书处理、机要、保密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的人事、劳资、车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保护规划股
负责协调实施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及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古镇内基础设施、环境整治建设项目的规划、上报、实施;负责古镇内单位或个人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审批及跟踪管理;负责古镇内商业活动的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古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完善工作;负责和顺传统文化的挖掘、整理及保护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法治股
负责做好和顺古镇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起草、报批和顺古镇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负责综治维稳、处理来信来访及群众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编制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行使行政职能事业编制 8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四、附则
(一)中共腾冲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腾冲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腾冲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五、附件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
行政审批(审核)事项
一、行政执法依据
1.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3. 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
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批复》(保政复(2010)27号)。
二、行政执法主体
由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
三、行政执法区域及对象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执法区域为和顺古镇管辖的行政区域,对象为和顺古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行政审批项目
(一)行政审批事项
1. 古镇内房屋新、改、扩建方案审批;建筑、装饰、广告、标志材料使用审批;
2. 古镇内经营活动审批;
3. 古镇内车辆驶入审批;
4.《和顺古镇保护条例》规定的其他审批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1.主要行使破坏古镇名木.老宅,破墙开店、私拆乱建等影响古镇风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 行使环境卫生、公用设施、道路交通、文化市场、水务行政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及《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批复》(保政复(2010)27号)等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