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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7980321-5-30/2018-0912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8-09-12 15: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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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和顺古镇民宿监督办法

腾冲市和顺古镇民宿监督办法

根据《腾冲市和顺古镇民宿管理办法(试行)》(腾政办规〔2018〕2号)的规定,和顺古镇民宿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成立腾冲市和顺古镇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旅游发展局、古保局及和顺镇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住建、规划、综合执法、国土、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计、环保、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发改、安监、财政等部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古保局。

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古保局及和顺镇要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和顺镇民宿的审核、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规范完善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报古保局及和顺镇备案,经市旅游发展局及市旅游协会审核后,报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四条  民宿业主应加入和顺民宿行业组织,接受统一管理。

第五条  和顺民宿行业组织应当做到:

(一)服从监管部门的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制定客栈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文明经营、规范经营,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客、卫生整洁;

(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

(四)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行业决策论证咨询;

(五)积极吸纳会员,组织开展行业内从业人员有关培训活动,引导和规范和顺古镇客栈提升品质,公示行业不良行为,打造“和顺民宿”品牌;

(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完成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和顺镇范围内的主题休闲农庄、帐篷酒店、房车营地等,须按旅游项目报批建设规定办理,建成营业后,纳入民宿日常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