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6883603-8-/2020-0723012 | 发布机构 | 腾冲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16:2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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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及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学习借鉴发达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腾冲市公共资源交易及项目履约反馈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相关情况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李克强总理提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起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二是完善监管机制,加强项目管理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市不同程度存在重审批轻监管、施工监管不到位、合同诚信履约不严、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不到位,市场主体诚信档案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难于满足联合惩戒和项目管理的要求。
(二)目的意义
一是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综合监管,建立行业管理、综合监督、行政监察三位一体的招投标监管机制,形成两场联动、诚信联建体制。
二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机制。创新项目的标后监管形式,要求项目单位主动作为参与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反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履约情况和整体履约情况。督促竞得者诚信履约,提高项目履约质量。
三是扩展监督主体,项目业主、社会公众都参与到项目交易和标后项目实施的履约监督过程中。有效解决行业监管部门人员不足、监督缺失、监督渠道单一的问题。有效促进交易市场诚信履约,交易环节更公平、公证,市场秩序更规范、科学、合理。
二、起草过程及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2018年8月,市纪委牵头带领发改、住建、财政、公管局等各相关部门到广州、深圳、安徽等发达地区考察学习,8月底完成了《腾冲市公共资源交易及项目履约反馈管理办法(试行)》初稿。9月,市纪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多次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10月8日,《腾冲市公共资源交易及项目履约反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至各乡镇、各部门征求意见。截至10月20日共收回纸质反馈意见25份,其中乡镇收回9份,全部为“无意见”;部门收回16份,15份无修改意见。经对各部门和领导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分析吸纳,形成了《腾冲市公共资源交易及项目履约反馈管理办法(试行)》建议稿。
(二)制定依据
一是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二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云政发〔2016〕97号)。
三是考察学习广州、深圳、湖北、安徽合肥等发达地方成功经验,在借鉴《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反馈管理办法》(合政办〔2014〕13号)的基础上结合腾冲工作实际制订《腾冲市公共资源交易及项目履约反馈管理办法(试行)》。
三、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财政局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第六条第二段修改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履约情况反馈至市公管局;合同履约完毕、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在资金拨付前10日内应对项目整体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并将项目履约评价情况报市公管局和财政部门,作为对竞得者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经认真研究对修改意见进行了补充完善。
四、主要内容及重要条款说明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四章,十六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对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进行明确。第二章履约环节反馈的主体及结果运用,共5条,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履约过程中及合同履约完毕后,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公管局具体职责及处罚结果运用。第三章交易环节不良行为的认定与结果运用,共5条,对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中标人、竞得方,评标专家、交易服务工作人员等参与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进行界定,对有不良行为的,给予不良信息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第四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有效期等事项。
(二)重要条款说明
一是第一条“两场联动、诚信联建”中“两场联动”是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标后履约的施工现场等的统称,“诚信联建“是指市发改局、市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项目业主对项目的交易及标后履约的联合监督管理。
二是第三章交易环节不良行为的认定与结果运用,是对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中标人、竞得方,评标专家、交易服务工作人员等参与交易活动不良行为初步界定,具体落实中还需定实施细则对行为结果量化考核,最终给予网上曝光和市场准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