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56883603-8-/2020-0723009 发布机构 腾冲政务服务管理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20-07-23 15:49:27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冲市公共资源交易及项目履约反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综合监管,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推动“两场联动、诚信联建”,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评价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及项目履约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政府投资、融资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的交易及标后监督管理。

第三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综合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查处。市公管局将公共资源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市场准入挂钩。

第四条 标后履约由合同双方及行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公管局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实行“两场联动、诚信联建”,将竞得者履约行为与市场准入挂钩。

两场联动是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标后履约的施工现场等的统称。

第二章 履约环节反馈的主体及结果运用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竞得者存在不按合同规定履约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竞得者的履约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视竞得者违约违规情况给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反馈至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给予竞得者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履约情况反馈至市公管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整体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并反馈至市公管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竞得者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竞得者存在不按合同规定履约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向财政部门反映竞得者的履约情况。财政部门应视竞得者违约情况给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反馈至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应依据财政部门的处罚决定,给予竞得者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履约情况反馈至市公管局;合同履约完毕、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在资金拨付前10日内应对项目整体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并将项目履约评价情况报市公管局和财政部门,作为对竞得者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发现竞得人存在不按合同规定履约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应视竞得者违约违规情况给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反馈至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应依据出让人的处罚决定,给予竞得者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完毕,出让人应对项目整体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并反馈至市公管局,作为对竞得者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审计部门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竞得者存在不按合同规定履约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反馈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启动联动处理程序,视竞得者违约违规情况给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反馈至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应依据出让人的处罚决定,给予竞得者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履约反馈的,由市公管局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章 交易环节不良行为的认定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一)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与交易活动其他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非法干预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四)招标采购人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一条 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一)相互串通投标、竞买或与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委托人串通投标的; 

(二)向招标人、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三)通过转让或出租、出借资质方式进行投标、竞买的; 

(四)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标或虚假恶意投诉的;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的; 

(六)在招标、投标、竞买过程中与招标人、采购人、竞买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竞得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二条 中标人、受让方、竞得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竞得,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采购人、发起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合同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一)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干预评标结果,影响恶劣的;

(二)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与招标人或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礼金的;

(五)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或做与评标工作无关事情,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七)确认同意参加评标后,无故缺席又未请假的;

(八)违反规定索要专家费用的;

(九)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单位打高分或低分的,或者评审专家之间私下沟通意见,影响评审结果的;

(十)出具的评标报告具有明显错误,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 与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有关个人(自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一)参与或组织围标、串标的; 

(二)干扰阻止开标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行贿受贿的; 

(四)挂靠、借用资质的; 

(五)利用技术手段修改交易相关数据和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