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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883603-8-02_Z/2018-0801007 发布机构 腾冲政务服务管理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8-08-01 1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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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制

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制

 

第一条 为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省、州(市)、县(市、区)各级政务(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对涉及2个或者2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重点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制。

第二条 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是指服务中心按照提前介入、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原则,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产业建设项目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批的方式。

第三条 实施并联审批的项目,依据各级政府公布的重点项目规划等文件,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有关手续,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并联审批工作机制:

(一)分行业推进机制。服务中心确定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涉及本行业重点投资项目的牵头协调,统筹推进,加快项目审批进程。

(二)分阶段审批机制。符合并联审批条件的重点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过程中,凡涉及进驻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事项,分为可研深度、初步设计、开工准备3个阶段开展并联审批工作。项目业主分阶段同步开展前期工作,一次性申报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分阶段同步完成事项审批,形成项目业主前期工作并联、部门间审批事项并联、审批事项与前期工作并联的审批机制。

(三)分层级协调机制。按照“牵头部门协调、服务中心联审协调、各级政府领导协调”3个层级,组织协调有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工作。

第五条 并联审批工作程序:

(一)咨询会商。服务中心组织项目业主及有关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咨询、会商,确定并联审批工作方案。有关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涉及的审批事项及所需文件资料等,指导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

(二)申报接件。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组织资料报件,统一向服务中心咨询接件窗口申报。接到项目报件后,服务中心及时组织进行审查,对具备并联审批条件的项目,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重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通知单》。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资料,并附项目资料真实性声明。项目报件达不到要求的,不纳入并联审批工作程序。

(三)分送受理。服务中心及时将项目报件分送有关审批部门工作窗口,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申报资料。项目业主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有关资料,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对受理的项目,服务中心召集本阶段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有关审批部门首席代表召开联审会议,明确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要求,并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四)同步审批。有关审批部门工作窗口根据联审会议纪要,同步组织开展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审批事项需征求有关审批部门意见的,牵头审批部门应当在审批前主动征求意见,并设定回复时限。被征求意见部门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视为同意。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承诺时限。需要下级政府职能部门出具转报或初审意见的,应当由所涉及的服务中心协调办结后,再进入本级服务中心的审批环节。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本阶段牵头部门并实时抄告其他审批部门。审批过程中,审批事项未予许可或者许可内容发生变更,该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本级服务中心。

(五)限时办结。设置各阶段并联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各审批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事项审批,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送达服务中心咨询接件窗口,通知项目业主取件。

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出具审批意见,又无合法理由的,视为同意。在超过行政审批承诺时限第2个工作日,由服务中心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并送达其他审批部门及项目业主。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由超时审批的部门承担。

第六条 建立中介评估报告并联评审制,推行同类投资项目在同一审批阶段集中统一评审,相关审批部门分头审批;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等工作,所需时间最长不超过35个工作日,不计入行政审批承诺时限;项目业主按照要求补正补齐或修改项目报件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承诺时限;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承诺时限,有关程序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运用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系统和网络审批平台,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和实时跟踪监督,逐步实现审批信息即时公开和资源共享。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承担项目工程咨询、勘查、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等任务的前期参与机构的日常考核管理,将一定时期内出现若干质量效率问题的机构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云南市场。

第九条 并联审批应当打破部门界限,突破审批条框,消除前置障碍,各审批部门各负其责、同步推进、加强沟通、协同配合、联合审批,形成高速推进的“无障碍”审批环境。

第十条 实行并联审批全过程跟踪服务和限时督办,并通过投资项目审批时限预警机制提醒审批部门。项目业主对于审批部门违反规定履职的,可向服务中心或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