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6883603-8-02_Z/2018-0801006 | 发布机构 | 腾冲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8-01 15: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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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授权办理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省、州(市)、县(市、区)各级政务(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现场办结率,促进投资项目审批提速,进驻服务中心的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实行审批服务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授权办理制。
第二条 审批事项授权办理是指审批部门充分授权进驻服务中心的本部门工作窗口,办理审批事项的咨询、接件、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三条 审批部门工作窗口人员应当从本部门有关审批处(科、股)室业务骨干中选任,具备较高政治素质,熟悉本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审批业务办理。
第四条 审批部门工作窗口实行审批服务首席代表(以下简称首席代表)负责制。首席代表是审批部门工作窗口的第一责任人,代表本部门全权办理授权审批事项。首席代表应当从各级审批部门工作窗口人员中明确对应的处、科、股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履职期限为1年以上。需要调整首席代表的,必须提前1个月函告服务中心。
第五条 审批部门应当以正式文件委派本部门工作窗口人员,并由主要领导向首席代表签发授权委托书,明确具体审批的事项及权限,报服务中心备案。授权委托书内容应当在服务中心本部门工作窗口及网站上公示。
第六条 首席代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业务审批。根据审批部门授权范围,对本部门工作窗口办理事项在承诺时限办结;对其他事项协调和督促本部门有关处(科、股)室限时办结。
(二)负责代表本部门参与重点项目并联审批、企业重大项目代办、三级联动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办理。
(三)负责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信息公开、告知承诺、咨询回复等各项工作。
(四)负责管理、使用本部门投资项目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审批专用章)。
(五)负责本部门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完成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审批专用章由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刊刻、启用。审批部门工作窗口依法开展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出具行政许可决定或各类文书,除法律法规明确必须加盖行政机关公章外,统一使用审批专用章。
第八条 审批部门工作窗口人员受本部门和服务中心双重领导,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事项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承担本部门工作窗口人员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并实施考勤管理、日常监督和绩效考评等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