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6883603-8-02_Z/2018-0801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8-01 15: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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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大项目代办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水平,省、州(市)、县(市、区)各级政务(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依据本级政府确定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金额和标准,接受项目业主委托申请,并对申请代办审批事项在委托范围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第二条 代办服务主要内容是指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阶段所涉及进驻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项目业主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委托代办审批事项。
代办服务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的,由项目业主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服务中心只提供有关咨询或协调服务。
第三条 代办服务原则:
(一)自愿委托原则。凡符合代办条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均可由项目业主自愿提出委托申请,由服务中心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二)免费代办原则。除审批过程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项目业主缴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
(三)合法高效原则。代办服务应当依法高效,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服务中心设立审批代办机构和代办服务窗口,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项目业主委托代办申请,办理委托手续。
(二)分析掌握项目基本情况,协助项目业主制定项目报批工作方案。
(三)指导项目业主准备项目审批所需申报资料。
(四)跟踪掌握代办事项的审批工作进度,并向项目业主通报有关情况。
(五)协调解决代办服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管理审批代办服务窗口,加强审批代办员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 审批代办机构配备审批代办员,具体承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审批代办员必须熟悉掌握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工作指南和服务流程,并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审批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进驻服务中心的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工作窗口人员承办涉及本部门的审批事项代办公作。
第六条 代办服务工作流程:
(一)项目业主向审批代办服务窗口提交《审批事项代办委托书》,经审批代办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于2个工作日内由服务中心出具《审批事项代办受理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并说明理由。
(二)审批代办机构指定审批代办员,明确有关审批部门工作窗口代办公作任务,并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研究确定需要编制的专题报件、工作进度安排等,形成项目报批工作方案,告知项目业主。
(三)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组织编制完成审批事项申报资料,统一交由代办服务窗口代办。报件经咨询接件窗口录入后,进入审批程序,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理。
(四)审批代办员跟踪掌握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做好项目业主和有关审批部门工作窗口的沟通协调。
(五)对需要协调的代办事项,由审批代办员提请审批代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协调解决;代办事项符合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启动并联审批程序。
(六)委托代办事项全部办结或者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审批的,审批代办员应当做好审批资料整理归档,经审批代办机构同意后,向项目业主办理资料移交手续,终结委托代办服务。
第七条 项目业主中止委托或者项目业主不履行代办委托书规定义务,严重影响审批代办公作推进的,审批代办机构应当中止代办服务。
中止原因消除后,可以重新启动代办服务程序。
第八条 建立代办服务工作回访制度,由服务中心定期组织召开项目业主座谈会,听取项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代办服务工作的监督、评议、考核,按照服务中心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