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6883603-8-02_Z/2018-0801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8-01 14:57:43 |
文号 | 浏览量 |
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制度
为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联审批行为,保障并联审批协调、高效运行,方便群众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涉及两个以上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部门联合办理,由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牵头部门组织,采取并联审批、联合勘验、召开联审会议等形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一种行政审批形式。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需两个以上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事项(转报或上报事项不列入联审范围)。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对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类投资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需纳入的其他重大项目、其他须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等,均列入并联审批的范围,按照本制度规定实施并联审批。
三、并联审批工作坚持“一窗受理、并行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原则,简化审批程序,实行政务公开,强化优质服务,坚持高效运转。
四、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协调涉及部门、单位之间联办事项的关系;组织联办部门勘验现场,主持召开联审会议;督促、检查各部门联办任务落实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局为市级重点项目并联审批事项的牵头单位,负责确定听证、公示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受理联办事项申请,并转告相关联办部门;会同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联审会议和现场勘验,对联办部门意见进行汇总;督促联办事项按时办结。并联审批的相关部门为并联审批的联办部门,具体实施并联审批,主要负责将本部门参加联合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所需材料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牵头部门,派人按时参加联审会议和现场勘验,按规定时限在联办单上签署意见,并反馈给牵头部门窗口。
五、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将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承诺时限、办理程序等相关信息,通过印制办事指南、网上公告等方式统一、完整、一次性地进行公布。
六、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到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进行约定等方式获得事前服务。
七、需要开展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实地服务的,申请人可向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进行预约。实地服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开展实地服务。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必须在承诺服务时限内完成实地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意见传递到牵头部门窗口;联合开展实地服务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书面意见。
八、并联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常驻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并进行初审,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原则上不再自行受理申请。初审符合条件的,牵头部门受理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九、牵头部门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申报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并及时向并联审批实施部门传递《并联审批抄告单》和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报中心审批监督科备案。
十、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收到牵头部门传递的申请材料后,同时启动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审查,优先办理并联审批事项。
十一、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超过承诺时限未向牵头部门书面答复办理结果的,视同默认审批事项。特殊事项经中心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审批时限做出特殊规定。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证照、批文、收费凭据、存档资料等及时移交到牵头部门窗口。对依法不予批准的,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将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书和理由送交牵头部门窗口,由牵头部门窗口告知申请人。
对于分阶段审批的,牵头部门还应将审批件移交给下一阶段审批牵头部门。
十二、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办结后,由牵头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证照。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取件人身份证、缴费凭证到牵头部门窗口领取相关证照。
十三、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发现其他相关实施部门未及时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应当及时向牵头部门窗口或政务服务中心反映,由牵头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提示和催办。
十四、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工作由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内部运作监督、限时办结监督、公众投诉监督等方式,及时统计分析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工作情况,并予以测评考核。
十五、并联审批事项办结后,相关资料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前置并联审批部门的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移交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归档保存;
(二)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申请表单、缴费单据存根等,由牵头部门移交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归档;
(三)申请人提供的多个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共同需要的原始纸质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保存,其他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需要使用时,到牵头部门窗口提取。
十六、对于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的,各有关部门应公布3个以上具有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申请人自主选择。各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承办机构。
十七、建立并联审批联审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联审会议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协调解决;
(三)审批部门内部运转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并联审批的,由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督促审批部门及时解决,确保并联审批正常运行。
十八、实行分级协调。
(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与窗口之间的一般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科室负责协调解决。
(二)涉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事项,由政务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协调解决。
(三)情况较为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事项,由专业部门主要领导或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协调解决。
(四)审批周期较长、难度较大或涉及市直有关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协调解决。
(五)特别重大的事项,由市长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十九、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运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并联审批运行的,由市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及时督促纠正;拒不纠正的,由监察局予以通报批评并实施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联审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工作程序,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并联审批”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联审会议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为成员单位。
(一)联审会议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主持。
(二)牵头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并及时将联审资料报送政务服务中心。
(三)参会对象由牵头部门提出,与政务服务中心商定后,由政务服务中心向参会单位下达《联审会议通知书》,并将联审资料送达相关参会人员。
二、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部门应当在会前或会上书面提出,由政务服务中心协调解决。
三、审批实施部门如要求申请人补办相关手续、资料的,应在会前或会上书面提出,并帮助指导。
四、成员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要积极做好会议准备。单位分管领导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经授权的代表参加;不参加联审会议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必须按照会议要求积极办理有关手续。
五、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牵头部门起草,政务服务中心主任签发。
六、联审会议确定的事项,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