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56883603-8-02_C/2016-0801001 发布机构 腾冲政务服务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5-07-15 20:05:50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冲县政务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腾冲县政务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三)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部门窗口和工作人员评先选优资格、通报批评、警告、建议原单位调整窗口工作人员、提请县监察局给予其他方式的责任追究。

四、各窗口工作情况与考核直接挂钩。凡是被取消部门窗口和工作人员评先选优资格、通报批评、警告、建议原单位调整窗口工作人员、提请县监察局给予其他方式的责任追究的,按照《腾冲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和《考核实施方案》扣减窗口工作人员及窗口年度考评相应分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依据《腾冲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追究窗口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或者向县监察局提出处分窗口相关人员或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建议。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二)部门窗口实际操作的审批服务事项名称、数量与县政府公布的本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名称、数量不一致的;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有增减、合并、分拆或材料、流程、时限有变化不报告、不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审查的。

(三)不按规定优化流程、精简环节、缩短时限的。

(四)部门对窗口授权不充分,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协调,仍不按规定授权的。

(五)不按规定编制和报送本部门办理事项材料、流程、时限表的。不按要求制作事项办事指南的,未在窗口和中心外网上提供示范文本的。

(六)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不出具应当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将申请材料丢失的;1个月内受理登记事项累计3次未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的。

(七)在中心窗口和单位“两头受理”事项或者擅自将事项撤回部门受理的。

(八)不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集中审批,不按时办结集中审批事项的。

(九)不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致使申请人因材料不齐、不合格的。

(十)态度恶劣,刁难办事人员,或者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与办事人员吵架的。

(十一)窗口工作人员1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或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离岗20分钟以上的。

(十二)应当给予申请人答复而不给予答复的,应当即时办结而不予办理的,或者应当给申请人补办手续而不补办的。

(十三)超时办结的;不及时转办件,或者不如实报送材料、不及时向有关人员通报情况致使办件被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十四)有违反中心其他管理制度情形的。

六、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生问题的部门窗口应及时向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股说明情况,并对问题发生的原因、事态、责任作详细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发现问题后,监督股进行调查核实。情节严重的以及申请人直接向县市有关部门投诉的,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关部门处理。

(三)属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处理范围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客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并通报有关部门。不属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处理范围的,按照规定提出问责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四)对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处理意见不服的,当事人可按规定提出申诉、申请复议。

七、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主动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情形的。

八、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