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6883603-8-02_H/2016-0801026 | 发布机构 | 腾冲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5-07-15 20:05:19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样品摆放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投标样品的摆放规范、便捷、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标时需提供样品的交易项目,代理机构应在评标活动开始前三天与交易中心跟踪服务人员联系,确认样品摆放时间和地点。
第三条 代理机构安排各投标人(供应商、展示单位)自行搬运本单位的样品到达指定摆放地点,并由代理机构负责保管样品。
第四条 代理机构安排各投标人(供应商、展示单位)在项目跟踪服务人员指定的区域内摆放样品,不得在人行通道、电梯门前、消防设备点等区域摆放、悬挂各类样品、宣传品或其它标志物,不得使用双面及单面胶等粘贴材料在场地内粘贴物件。
第五条 禁止在样品摆放场地内进行油漆、打钉、开洞。
第六条 样品拆箱后,包装、碎纸、泡沫、木屑等包装物须及时清出样品摆放地点。
第七条 样品摆放场地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
第八条 样品评审完毕后,由代理机构按时间要求安排投标人将样品运离,不得占用场地,未及时运离的,后果自负。
第九条 本办法由腾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服务管理股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