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6883603-8-02_H/2016-0801022 | 发布机构 | 腾冲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5-07-15 20:02:36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活动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腾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场地使用相关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人按照相关规定,在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权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和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等相关交易活动时,应当按相关交易流程和本办法的要求完善手续后,预定和使用交易活动场地。
第三条 交易活动场地由交易中心统一安排和管理,使用人应服从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场地的安排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参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权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和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等交易活动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活动场地的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
本办法所称交易活动场地,是指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所设立的受理服务、开标室、评标室、专家抽取室,以及相关配套区域和设备、设施。
第四条 在使用人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流程,完善相关手续后,交易中心项目跟踪服务人员根据使用人的申请和交易的具体情况,以及场地预定情况,负责交易活动场地的安排。
第五条 由于使用人的原因,对交易中心已安排确定的交易场地需要变更时应在原已确定的进场交易时间的三个工作日前,与交易中心项目跟踪服务人员联系,以调整项目交易时间和重新确定项目交易场地。
使用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调整项目交易时间和交易场所,造成项目交易失败及其他后果,其责任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在交易活动场地使用前半小时到场,做好各项服务准备工作。
第七条 参加交易的各方人员应自觉遵守交易场所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并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纪律、卫生、消防、安保、文明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 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人员应自觉爱护交易中心公共财物及设备设施。如造成损坏由使用人照价赔偿。
第九条 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相关监管人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须持证方可进入评标区域。有关人员进入评标区域后,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规定。
第十条 进入评标区域的人员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在评标区域内使用通讯工具必须遵守交易中心的规定。
第十一条 在开标室、评标室、专家抽取室等主要交易场所内设有监控设备对交易活动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各方人员在参加相关交易活动时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交易活动场地内的设备如发生故障,须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其他在场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拆卸、调整,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交易活动场地内不得擅自使用照像、录音、录像等设备,确需使用的,使用人应提前与跟踪服务人员联系,并在跟踪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四条 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人员在交易场地内,除电脑、打印机外,不得擅自接插电源开关,使用自行携带的用电设备。确需使用的,应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同意,并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使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开标室、评标室等交易场地使用完毕,使用人须将相关资料收集带走,交易中心不负责相关资料的保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腾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服务管理股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