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6883603-8-02_H/2016-0801012 | 发布机构 | 腾冲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5-07-06 19:5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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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红旗窗口”、“流动红旗标兵”评比办法(试行)
根据《腾冲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在“实现新跨越、争当排头兵”大讨论中开展“比学赶超”活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腾冲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一局两中心”)规范化建设,营造“比学赶超”氛围,激发全体窗口、股室工作人员,争做全省政务服务行业标兵,推动政务服务工作在“文明、优质、高效、便捷、阳光”方面取得新突破,特制定本评比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评比活动的领导,成立腾冲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评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监督股、信息技术股负责人,各楼层组长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日常考评,负责受理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对评比结果的复核申请,以确保评比结果客观、公平、公正、公开。
二、评比对象
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单位窗口及“一局两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三、评比标准
1.开展股室与股室比,窗口与窗口比,上下左右比。对各窗口及各股室业务办理、规范操作、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群众评议等情况进行评比。评比标准主要依据《腾冲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腾冲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腾冲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八不准”》、《腾冲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举报制度》、《腾冲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及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日常的巡查记录、服务对象评议,工作表报、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综合业绩表现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能列为“流动红旗标兵”的评选对象。
(1)违反《腾冲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腾冲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腾冲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八不准”》、《腾冲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举报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2)不认真执行考勤制度的;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半天以上的。
(3)上班时间利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不认真值守窗口岗位,随意串岗聊天的。
(4)窗口、股室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原因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5)解释工作不耐心,与办事人员发生争吵的。
(6)无故不参加腾冲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举办的有关培训和会议等活动的。
(7)被新闻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暗访点名批评的。
(8)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存在“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9)不按照规定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相关制度的。
(10)不爱护公物,故意损坏单位财物的。
(11)其它违反单位有关规定的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窗口,不能列为“流动红旗窗口”的评选对象。
(1)承诺事项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的。
(2)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审批服务事项出现超时办结,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3)擅自增减公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4)无法定依据擅自增设审批前置条件的。
(5)单位领导不重视窗口建设的。
(6)未按规定将承诺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纳入大厅集中受理的。
(7)未按县委县政府要求实现部门领导进驻中心值班的。
四、评比方法
1.评比工作采取定期评选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流动红旗标兵”、“流动红旗窗口”评比程序采取窗口、股室、楼层推荐和领导小组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果将分别公示。
3.评比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设立“流动红旗标兵”4个,“流动红旗窗口”3个。
五、其他事宜
1.对被评为“流动红旗标兵”、“流动红旗窗口”的个人和窗口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2.对个人获得“流动红旗标兵”称号的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个人年内累计获得“流动红旗标兵”称号三次以上的,优先推荐为优秀等次结果。
3.保留“优质服务之星”、“党员示范窗口”的评选,不在评选“优质服务窗口”。
4.本办法于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