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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883603-8-02_H/2016-0801007 发布机构 腾冲政务服务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3-05-27 19: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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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腾冲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为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避免无故拖延办理时间现象,结合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接受服务对象咨询(来电话或上网咨询)、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必须完整、全面、准确地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

三、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不属于县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范围的,经办人应告知其应联系的单位、地址和电话。

五、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和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多次上门办理或咨询的经办人,服务对象有权对其进行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