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6883603-8-02_H/2016-0801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3-03-28 19:43:01 |
文号 | 浏览量 | 34 |
腾冲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保证腾冲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政务服务中心”)规范、高效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争创一流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是腾冲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场所。
第三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遵循“为民、务实、高效、清廉、规范、透明”的宗旨,按照“环节最少、程序最简、时间最短、服务最好、效率最高”的要求,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阳光下操作,切实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四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六公开”、“六件管理”、“五制办理”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力求各项审批和服务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为各进驻单位提供办公场地和网络接口服务,统一配置窗口办公桌椅、资料柜、更衣柜等基础办公条件,同时在运行使用中发生的水电费、固定电话费和光纤租用费纳入县财政预算。进驻单位窗口日常办公用品和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以及特殊办公设备自备。
第六条 县网管中心做好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网的保障保通工作,县工信局做好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规划工作。
第七条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为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指导、协调、监督全县为民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第二章 事项管理
第八条 凡经县人民政府清理依法向社会公布的县直和省市驻腾单位行政审批事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都必须按照“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的原则,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水、电、邮政、通讯、中介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可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或安装相应设备。
第九条 根据我县实际,县级设立公安出入境管理、公安交警车辆管理、农用拖拉机检测、进口物资报检、检验检疫、和顺古镇保护、经济开发区6个政务服务分中心,其相关审批服务事项在各分中心办理;其余行政审批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律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条 凡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在本单位或者其他场所受理。
第十一条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实行“六公开”。即:公开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事项,应当实行“六件管理”制度。即:分别采取即办件、退回件、承诺件、补办件、联办件、上报件等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及其他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并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为确保投资项目的快速办理和与省投资项目审批系统的对接,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窗口,由政务服务管理局、发改局、招商局等相关单位牵头,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各单位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行集中并联审批。
第十五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请人申报的事项后,根据事项内容,按照以下五种方式办理:
(一)直接办理制
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齐全,且仅作形式要件审批的事项,属即办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收即办,当场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在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当场初审,凡法定需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现场勘察、考试、考核、检测、检疫、检验、公开招标(拍卖),涉及第三方利害关系需听证的事项,属承诺事项。如申报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的工作时限,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事项;如申报材料不齐全,应当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工作时限从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窗口工作人员发出《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应立即按事项的审批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流程。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
(三)联合办理制
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审批事项,属联合审批事项。联合审批事项由牵头单位窗口受理并负责牵头办理。牵头单位窗口认定该事项符合申报条件后,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
牵头单位窗口负责人根据联办事项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凡涉及审批单位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采取“一窗(人)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期办结”的方式办理,发出《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协调联合审批的各有关单位签署审批意见,待各项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后,由牵头单位审批办结;凡涉及审批单位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通过联审会议的方式办理,由牵头单位窗口负责人向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提出,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向相关单位发出《联审会议通知书》,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准备,在约定的时间召开会议进行联合审批。
联审会前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联合进行,力求一次完成,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经会签和联审会议同意批准的事项,牵头单位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证照;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明确告知理由。
联审会议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召集和主持,牵头单位窗口负责人或主管审批的负责人配合,各相关单位主管审批事项的负责人参加联审会议。
联审会议由牵头单位起草会议纪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签发;县领导主持召开的重要联审会议,由牵头单位起草会议纪要,报主持会议的县领导签发。会议纪要分送各相关单位备案,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联审会议纪要的决定。
(四)上报办理制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时,当场认定其申报材料齐全,属上报事项的,出具《上报件通知书》,按要求明确承诺该事项办结的时限,正式受理该事项;认定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时,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待申请人补正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
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受理单位要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并责成专人积极做好与上级单位的联系沟通工作,在一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
(五)明确答复制
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向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认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退回件通知书》,并向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六条 对各类事项的办理情况,申请人可在承诺时限内,持所办事项的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对办理情况或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受理窗口明确答复或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监察投诉窗口投诉。
第十七条 各窗口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运行,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过程,均应当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审批事项办理应有详细的、格式统一的服务指南,窗口单位负责制作并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把关后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窗口”应以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管理局网站发布等形式公开。
第二十条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工信局、县网管中心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管理局网站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 首席代表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进驻单位窗口的管理,确保各单位窗口高效、规范、廉洁开展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各单位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对所进驻窗口开展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因特殊情况首席代表需暂时离岗的,应指定临时代表顶替。首席代表在窗口工作期间接受本部门和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二条 要对首席代表充分授权,保障首席代表在重大事项上的决定权和审批权。其中: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授权率应达100%,制证权、审批权授权率应达80%以上,有条件的单位要争取达到“双百”目标,即向窗口授权率100%,现场按时办结率100%。真正实现一般事项“窗口”办结,即采取由单位窗口首席代表批准,“一级终审”的方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首席代表的职责:
(一)代表本单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职权,并对本部门负责;
(二)代表本单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负责即办件的审批,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协调、督促,代表本部门参与联办件的协调和办理;
(三)负责本单位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的联络协调工作,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窗口工作实际需要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派驻工作人员(统称“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窗口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审批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
第二十六条 窗口单位实行分管领导带班制(必须是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分管领导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公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原则上须满1年方可进行更换和调整。窗口单位如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需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征得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同意;窗口工作人员调整交接时,窗口单位要派人监交,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要将离岗人员在窗口工作的情况如实反馈给派出单位。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AB角”工作制度,确保不因某工作人员的缺位、空岗,导致该办的公务缓办、急办的公务延误。窗口单位要明确各项办理业务的A角和B角,要保证AB角均能独立完成该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和发放渠道不变。
第三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派遣单位应及时调换。
第三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拟奖励、提拔的,应征求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的意见。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窗口工作人员不再参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实行优秀工作人员指标单列,对优秀者予以奖励,对不称职(不合格)者,退回派出单位。
第三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是否热爱本职岗位,是否信守职业道德;
(二)业务技能:是否熟悉与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三)办事效率: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履行的审批和服务手续;
(四)服务态度:是否仪表整洁、举止文明,是否热情接待服务对象;
(五)遵纪守法: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严格遵守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制度,是否秉公审批、不徇私情。
第三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杜绝办事推诿、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二)不准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物品、现金、金融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拉赞助、摊派及巧立名目收费等;
(四)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不准参加服务对象邀请的带有交易性的宴请,以及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六)不准占用服务对象的通讯、交通工具;
(七)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中介活动。
第三十五条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要加强党团和工会等基层组织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先争优活动,活跃业余生活,不断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五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事项办理过程中无特殊要求的,一律使用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审批章或行政公章不再行使审批职能,否则审批行为无效。对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使用部门行政公章或特殊行业专用章的,必须同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由进驻单位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和注销由各进驻单位按程序报批,并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字样为:“×××(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各项收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金融窗口负责统一代收,按规定存入县财政局指定的账户,并将收费情况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传送到县财政局和收费单位。
第四十条 收取费用时,要严格执行发改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开具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七章 网络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是保障中心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窗口工作人员严禁自带和下载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程序。严禁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置,不得自行更改网络及文件属性设置。
第四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有较强的计算机病毒防范意识,不得使用盗版软件,不得对外拷贝软件。
第四十三条 不得在窗口计算机上观看电影、电视剧、玩游戏,不得利用网络炒股、查看股市行情及从事其他影响政务服务中心形象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加强计算机管理,非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上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网络管理员处理,不得盲目操作和恶意操作。下班时应退出所有程序,关闭计算机,切断电源。
第四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因违规操作导致计算机网络无法正常运行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通报;造成较大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监察局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派驻监察工作人员,设立监察室和监察投诉窗口,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受理服务对象对各进驻单位及其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配合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开展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之外另行受理已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
(二)未依法公示应当公示材料的,或未落实AB角无缺位工作制的;
(三)应当依法受理而拒绝受理的,受理或不受理不发给书面凭证的;
(四)能够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五)对涉及多个单位的申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拖延不办的;
(六)无法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或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的;
(八)实施行政许可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未做到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的;
(九)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
(十)违法委托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一)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依法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十二)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十三)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规要求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违反规定对被许可人进行重复检查的;
(十四)违反集中收费制度多头收费,或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指定中介机构违法收取费用的;
(十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可以建议其派出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二)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三)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生事,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经查实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窗口管理机构及相关管理机构对服务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以及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县监察局派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受理和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并向投诉和举报人进行答复和反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和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县政务服务分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