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3-5-/2018-0131007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税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1-31 09:02:21 |
文号 | 浏览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