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3-5/20240516-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税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5-16 11:11:27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切实做好国家税务总局腾冲市税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行政许可类:(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许可事项;(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许可事项;(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许可事项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及办理方式;(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税收执法类:(1)欠税及非正常户公告;(2)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3)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4)税务行政处罚事项;(5)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
3.纳税服务类:(1)税人的权利与义务;(2)业务办事指南;(3)服务窗口人员信息;(4)服务措施;(5)热点回应;(6)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财政资金类:(1)财政资金信息;(2)“三公”经费信息;(3)政府采购信息。
5.阳光政务类:(1)信息公开制度;(2)信息公开指南;(3)信息公开年度报告;(4)组织机构;(5)人事信息;(6)权责清单;(7)总结报告;(8)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9)办事纪律和监督;(10)动态信息。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