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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5-8-/2021-0316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21-03-16 16: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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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政策解读

  

一、依据和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林木采伐公示办法》《云南省集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云南省关于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腾冲市委办公室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腾办20156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实施云南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林资源〔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对腾冲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公布实施。  

二、目的意义  

依法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关键手段。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实施采伐,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对保障我市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腾冲市境内各编限单位内仅占限额的林木采伐。  

(二)编限单位。我市共有6个编限单位,分别为腾冲市集体、腾冲市大河国有林场、腾冲市古永国有林场、腾冲市明光国有林场、腾冲市沙坝国有林场、腾冲市苏江国有林场。根据《通知》要求,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各类型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  

(三)采伐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优化简化采伐许可办理程序,对人工商品林小额采伐,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林木采伐被许可人和伐区调查机构,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施诚信管理。  

(四)明确人工商品林范围。商品林中天然林停伐补助范围的天然林及人工种植林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起源为天然、现地调查优势种树起源为天然的林地林木,界定为严格限制采伐的天然林。除此之外的商品林,按人工商品林实施采伐管理。  

(五)皆伐采伐及保留林带。人工商品林区域实施皆伐作业的,严格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坡度控制采伐面积,伐区周围应保留相当于采伐面积的保留林地(带),但皆伐面积较小(1公顷及以下)的,可不设保留林带。人工商品林中限制采伐区域的杉木、秃杉可进行皆伐采伐。  

(六)天然林采伐管理。由十三五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变为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坚决巩固天然林停止商业性采伐成果。  

(七)权属材料。申请林木采伐时,有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提供证书复印件。无权属证书的,由村组、乡级林业站或相应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说明材料,说明材料由市林草局编制统一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