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21-0316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16:10:58 |
文号 | 浏览量 | 6 |
一、依据和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林木采伐公示办法》《云南省集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云南省关于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腾冲市委办公室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腾办发〔2015〕6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实施云南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林资源〔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对腾冲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公布实施。
二、目的意义
依法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关键手段。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实施采伐,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对保障我市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腾冲市境内各编限单位内仅占限额的林木采伐。
(二)编限单位。我市共有6个编限单位,分别为腾冲市集体、腾冲市大河国有林场、腾冲市古永国有林场、腾冲市明光国有林场、腾冲市沙坝国有林场、腾冲市苏江国有林场。根据《通知》要求,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各类型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
(三)采伐“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优化简化采伐许可办理程序,对人工商品林小额采伐,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林木采伐被许可人和伐区调查机构,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施诚信管理。
(四)明确人工商品林范围。商品林中天然林停伐补助范围的天然林及人工种植林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起源为天然、现地调查优势种树起源为天然的林地林木,界定为严格限制采伐的天然林。除此之外的商品林,按人工商品林实施采伐管理。
(五)皆伐采伐及保留林带。人工商品林区域实施皆伐作业的,严格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坡度控制采伐面积,伐区周围应保留相当于采伐面积的保留林地(带),但皆伐面积较小(1公顷及以下)的,可不设保留林带。人工商品林中限制采伐区域的杉木、秃杉可进行皆伐采伐。
(六)天然林采伐管理。由“十三五”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变为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坚决巩固天然林停止商业性采伐成果。
(七)权属材料。申请林木采伐时,有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提供证书复印件。无权属证书的,由村组、乡级林业站或相应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说明材料,说明材料由市林草局编制统一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