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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5-8-/2020-111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20-11-10 17: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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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本单位编制了《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1.机构概况、人事信息、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2.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林业和草原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5.本单位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情况;

6.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网址为:http://www.tengchong.gov.cn/,其他辅助形式包括微信公众号“腾冲创森”广播、电视、报纸及公开栏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办公室办公地址:腾冲市腾越街道满邑社区上村小区216号;办公时间:工作日08:00-11:30,14:30-17:30联系电话:0875-5181203;传真号码:0875-5181203;电子邮件:tlb203@126.com; 邮政编码:679100

(二)申请受理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以通过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本单位受理机构领取。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当面提交或现场填写《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应要件、身份等信息

(四)答复

本单位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监督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电话:0875-5184610通信地址:腾冲市腾越街道满邑社区上村小区216号,邮编:6791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