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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5-8-/2020-091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20-09-10 16: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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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制订的《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9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公众、责任主体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办法》的有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省护林员主要以天然林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生态护林员政策聘用的护林员24.23万人为主体,管护天然林和公益林面积2.54亿亩,其他还有草原护草员、湿地护湿员和其他林业项目聘用的护林员。护林员队伍是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保护的重要力量,在林草火灾防护、病虫害防治、资源监管巡防以及其他林草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护林员人员规模庞大、管护范围广泛等现实因素,以及护林员管理中一直没能根本改善的职能交叉、机构重叠、责任主体定位模糊、权责不清等问题的存在,亟需从省级层面制订护林员管理办法,明确概念、统一标准、规范方法,健全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助力充分发挥林业和草原行业优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30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护林员的定义  

护林员是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的人员的统称。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和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湿地保护、草原保护、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等项目聘用的护林员(管护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二)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据此,《办法》明确规定:一是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二是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林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四是国有林业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区范围内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三)关于管护责任主体  

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是本辖区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管护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与聘用或者选派的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分解落实管护责任。考虑到生态护林员扶贫政策的特殊性,生态护林员管护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与生态护林员签订。  

(四)关于管护责任主体与护林员的关系  

管护责任主体与护林员是劳务聘用或者工作派遣的关系,护林员聘用一般包含选聘村民、选派职工、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  

(五)关于监督和考核  

护林员履职的监督检查由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开展。  

  

  

(转载自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