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19-0605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9-06-05 16:40:18 |
文号 | 浏览量 |
腾政办发〔2019〕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市一般湿地认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5月21日
腾冲市一般湿地认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1号)和《保山市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保政办发〔2018〕27号)要求,加快全市一般湿地认定,提高湿地保护率,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19年底,将全市范围内的湖泊和沼泽类型的自然湿地全部纳入认定,基本完成重要的河流湿地、人工湿地的认定工作,达到一般湿地认定率不低于60%的目标。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104820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在2017年的基础上增加3200亩,总共不低于76026亩。湿地保护率不低于52%,其中自然湿地保护率不低于51%。
二、组织领导
成立腾冲市一般湿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刘世伦 副市长
副组长: 鲁孟浦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邓有文 市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 邓家菊 市发改局副局长
谢 武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杨在权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立政 市住建局副局长
王丽云 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副局长
赵子龙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彭 萍 市河长办专职副主任
毕 争 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腾冲分局局长
杨新雄 北海湿地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综合科科长
各乡镇分管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和草原局,由鲁孟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林草局抽调技术人员和成员单位联络员(水务局、生态环境腾冲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分别明确1 名联络员)组成。
三、工作措施
(一)规范一般湿地认定工作
1. 认定范围。以腾冲市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为基准数据,结合2018年湿地核查结果和《腾冲市湿地保护与修复利用实施规划》,除北海省级重要湿地外,面积超过8公顷且具有生态服务功能的湖泊和沼泽类型的自然湿地以及重要的河流湿地和人工湿地全部纳入一般湿地认定范围。
2. 工作程序。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结合湿地资源调查成果,初步形成《腾冲市一般湿地认定情况表》。各乡镇负责协调辖区内的有关单位,完成认定区域的湿地面积、范围、土地权属、保护状况调查,协调有关利益群体出具意见等工作,于2019年7月15日前完善《腾冲市一般湿地认定情况表》上报市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和湿地管理股(联系电话:5185218)。由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单位配合,开展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类型和边界范围等审核工作,提出《一般湿地建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湿地命名方式为:腾冲+湿地名+湿地类型简称+一般湿地。
(二)加强认定后保护和管理
1. 勘界立标。湿地名录公布后,由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尽快组织完成勘界工作,设立界桩界标,标明湿地范围,根据资源条件对保护地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逐步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严格按照《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涉及到名录调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2. 加强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的湿地,不在现有保护地范围内的,可采取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等保护地形式进行保护。同时,创新湿地保护管理,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参与湿地保护管理的新模式。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建设,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完善市、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全市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保持稳定,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和稳定。
3. 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市林业和草原局要根据湿地核查结果,组织编制《腾冲市湿地保护利用与修复规划》,作为湿地修复和生态综合整治、开展湿地保护评估、湿地资源利用审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4. 开展宣传教育。开展湿地知识“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及时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向公众开展湿地保护知识、政策和措施等内容的宣传,提升全民保护湿地意识。
5. 开展保护执法和资源监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组织湿地保护巡护,依法打击和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建立湿地生态预警和预报机制,根据湿地承载能力和对资源的监测评估结果,采取措施控制资源利用强度,加强湿地保护管理。
6. 严格湿地用途管理。严格湿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禁止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因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经批准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7. 健全湿地保护考评机制。将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和湿地生态状况等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并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形成责权明确、管理高效的湿地保护制度体系。对湿地资源造成破坏的,将严肃进行追责。
附件:腾冲市一般湿地认定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