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19-0605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9-06-05 16:38:52 |
文号 | 浏览量 |
一、依据和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4〕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1号)和《保山市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保政办发〔2018〕27号)等文件要求,2018年保山市出台了《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根据《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为加快我市一般湿地认定,健全分级管理体系,明确保护目标,落实保护责任制,全面加强湿地保护,提高湿地保护率,特别制定《腾冲市一般湿地认定工作方案》。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腾冲市一般湿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主任、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乡镇、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河长办、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腾冲分局、北海湿地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综合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规范一般湿地认定工作
1. 明确认定范围。以腾冲市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为基准数据,结合2018年湿地核查结果和《腾冲市湿地保护与修复利用实施规划》,除北海省级重要湿地外,面积超过8公顷且具有生态服务功能的湖泊和沼泽类型的自然湿地以及重要的河流湿地和人工湿地全部纳入一般湿地认定范围。
2. 规范工作程序。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结合湿地资源调查成果,初步形成《腾冲市一般湿地认定情况表》。各乡镇负责协调辖区内的有关单位,于7月15日前完成认定区域的湿地面积、范围、土地权属、保护状况调查,协调相关利益群体出具意见等工作,完善《腾冲市一般湿地认定情况表》报市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和湿地管理股(联系电话:5185218)汇总。由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单位配合,开展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类型和边界范围等审核工作,提出《一般湿地建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示并公布。全市湿地命名方式为:腾冲+湿地名+湿地类型简称+一般湿地。
(三)加强认定后保护和管理工作
1. 勘界立标。湿地名录公布后,由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尽快组织完成勘界工作,设立界桩界标,标明湿地范围,根据资源条件对保护地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逐步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严格按照《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涉及到名录调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2. 加强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经市政府认定并公布的湿地,未在现有保护地范围内的,可采取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等保护地形式进行保护。创新湿地保护管理,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参与湿地保护管理模式。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完善市、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全市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保持稳定,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和稳定。
3. 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湿地核查结果,组织编制《腾冲市湿地保护利用与修复规划》,作为进行湿地修复和生态综合整治、开展湿地保护评估、湿地资源利用审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4. 开展宣传教育。开展湿地知识“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及时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向公众开展湿地保护知识、政策和措施等内容的宣传,提升全民保护湿地意识。
5. 开展保护执法和资源监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组织湿地保护巡护,依法打击和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建立湿地生态预警和预报机制,根据湿地承载能力和对资源的监测评估结果,采取措施控制资源利用强度,加强湿地保护管理。
6. 严格湿地用途管理。严格湿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禁止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因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经批准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7. 健全湿地保护考评机制。市人民政府将对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和湿地生态状况等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并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形成责权明确、管理高效的湿地保护制度体系。对湿地资源造成破坏的,将严肃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