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19-0122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9-01-22 15:27:33 |
文号 | 浏览量 |
腾政办发〔2018〕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市生态林管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生态林管护实施方案
第一章 概论
腾冲市国家级公益林管护面积为125.04万亩,省级公益林管护面积为31.12万亩,天然林停伐管护面积为270.52万亩。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林保护,提高生态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保山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腾政发〔2016〕31号)规定,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方案。
1.1意义
生态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保工程区外的天然林停伐保护区域(简称天然林)。生态林对保存物种资源、开展科学实验、开发森林旅游、维持生态平衡有重要作用。对生态林进行有效管护,是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及天然林停伐保护最终目标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生态林的管护既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天然林停伐保护政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任务,也是关乎构建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
1.2目的
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态林管理体系,是为了规范生态林的保护和管理,调动广大林业工作者、社会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多种管护方式相结合的稳定、优质的管护队伍,真正使生态林成为高效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保证所区划的公益林、天然林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1.3原则
建立市级统一的生态林管护体系要遵循生态保护优先、综合保护的原则,分类设置、分级负责、权责明确的原则,因地制宜、操作灵活的原则,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管护体系及职责
2.1管护体系
腾冲市生态林管护体系分四级建立:市级—乡级(含国有林场、国有单位)—村级(国有单位的管护小组)—管护人员。
2.1.1市级管护体系
市人民政府出台全市生态林管护体系的指导意见,市林业局、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当年补助资金,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当年管护劳务费资金总量,并下发各管护单位。劳务费资金总量不低于当年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70%。
2.1.2乡级管护体系
(1)管护方案。乡级责任单位(国有林管理单位)根据市级下发的管护劳务费资金总额制定本单位当年管护方案并报市林业局备案。管护方案应明确管护方式(承包管护或自行管护)、责任区区划、管护人员数量及聘用条件、管护劳务费分配。
(2)考核办法。乡级责任单位(国有林管理单位)根据《腾冲市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核检查办法》制定本单位管护人员考核办法并报市林业局备案。由乡级责任单位考核管护人员,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
2.2管护职责
2.2.1市级单位管护职责
市级单位主要是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日常工作由腾冲市森林资源管理站组织实施。其职责为: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和任务;构建市级管护体系;制定《腾冲市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核检查办法》、审核乡级生态林管护实施方案及每年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乡级责任单位、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督促乡级责任单位落实管护措施、资金使用及管护人员管理等;不定期对乡级责任单位进行工作检查及考核;督促生态林管护承包单位落实管护人员聘用、考核、工资发放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统筹生态林管护区的设施设备建设,改善管护工作环境和条件;接受群众对管护情况的监督举报。
2.2.2乡级单位管护职责
乡级单位主要是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分局、5个国有林场、来凤所、林推站,共26个单位。权属为集体的按照“市级监管、乡镇实施、村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权属为国有的按照“市级监管、单位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宣传落实公益林、天然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下达的管护任务,构建乡级管护体系形成管护方案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林业局备案;建立健全辖区内生态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偷砍盗伐、偷捕盗猎、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发生的防范机制;负责本乡镇内公益林、天然林补偿费的兑付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林管护设施设备的建设;指导村级管理单位落实管护措施,区划管护人员责任区;负责生态林管护人员的培训管理;按月对管护人员工作进行考核并反馈考核结果给森林管护承包单位;督促村级管理单位管护责任制落实、资金管理等工作;接受群众对管护情况的监督举报。
国有管理单位职责:全面履行辖区内生态林的管护职责及管护设施设备的建设;建立健全辖区内生态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偷砍盗伐、偷捕盗猎、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发生的防范机制;编制单位管护方案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林业局备案;负责管护人员的培训管理;按月对管护人员工作进行考核并反馈考核结果给森林管护承包单位;接受群众对管护情况的监督举报。
2.2.3村级单位管护职责
村级管护单位主要是实施生态林补偿的村委会(管护小组),主要职责:宣传落实公益林、天然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履行辖区内生态林管护职责,协助查处涉林案件,及时上报森林火情,积极参与扑救森林火灾、积极参与监测和除治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参与防控野生动物疫病疫源监测;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合理使用权属为集体的生态补偿费;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监督,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管护情况;接受群众对管护情况的监督举报。
2.2.4管护人员职责
认真学习、宣传公益林、天然林方针、政策、林业法律法规,负责管护责任区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及时上报火情、积极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配合做好防治工作。监测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异常死亡等情况,具备拍照条件的,需拍照记录并及时上报。发现偷砍盗伐、滥砍滥伐、偷捕盗猎、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矿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查处林政案件。对辖区内实施的林业项目、森林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做好巡护工作、巡护记录,定期向管理部门汇报管护情况,提交工作记录。积极参加培训及管护例会,积极配合相关检查、考核工作,接受群众对管护情况的监督举报。
管护人员不得由村干部(村支书、村主任及副支书、副主任)担任。
第三章 管护承包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腾冲市国有生态林区管护人员聘用实施方案》,以及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态林管理体系要求,提高管理效率,统一管护承包单位,避免因聘用分散导致管理混乱,全市生态林管护人员聘用决定由腾冲森茂林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云南腾森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
管护方式为劳务服务购买或者自行组织管护,由管护单位在本单位的管护方案中明确。
3.1管护承包单位职责
管护承包单位应熟悉公益林、天然林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用人要求聘请管护人员,与管护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为管护人员购买相应保险,承担劳务用工风险,制定管护人员管理办法,组织管护人员培训。
管护承包单位应派专人到各劳务购买单位对管护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积极参与管护人员考核,按劳务购买单位提交的考核结果发放劳务报酬。
3.2管护劳务购买
国有单位由5个国有林场、保护分局、林推站、来凤所向管护承包单位购买管护劳务服务。
集体林管理单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管护承包单位购买管护劳务服务。
第四章 管护责任制
4.1市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腾冲市公益林管护责任状》《腾冲市天然林停伐保护责任状》,明确乡级管护单位责任。
4.2市林业局与国有单位签订《腾冲市公益林管护责任状》《腾冲市天然林停伐保护责任状》《腾冲市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国有单位的管护责任。
4.3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签订《腾冲市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村级管护责任。实行劳务承包管护方式的单位由乡镇组织购买劳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