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06_B/2018-0731020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7-31 10:30:3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林权登记申请
(一)林权初始登记
凡未进行林权初始登记、发放国家统一样式林权证的林地,林权权利人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初始登记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
申请林权登记,可以由林权权利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代理人申请林权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办理林权初始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林权是个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林权是集体、其它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相关合同、协议等;
4.属权属争议的宗地,应当提交各级人民政府对权属争议的处理文件或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等;
5.省、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林权变更登记
已通过初始登记的林权,林权发生变更时,林权权利人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林地林木流转变更登记。
因林地、林木依法转让、互换引起的林权变更。
出售、赠予、继承、分割或以林权入股引起的变更。
处分抵押的林权而发生的林权变更。
2.更正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或林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发现林权登记内容错误或漏登记的。
3.补发登记。
因林权证破损影响使用或遗失、灭失的。
4.林权因子变更登记。
林权权利人名称、林种、四至、面积等发生改变的。
5.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林权证;
(4)林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复印件;
(5)林权依法变更有关证明文件;
林地林木流转合同或协议,入股协议书,继承证明文书,林权权利人配偶或共有权利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和委托书。
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的林权,应当提交林权抵押合同、抵押的林权证、处分林权的证明材料。
更正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林权登记内容错误或漏登记的证明材料。
申请补发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林权证遗失、灭失的原因,所遗失林权证在当地媒体公告作废的相关材料。
林权因子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林权因子发生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三)林权注销登记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
2.林权权利期限届满的。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灭失的。
4.被依法撤销的林权证。
5.法律法规规定林权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6.办理林权注销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林权证;
(4)林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复印件;
(5)林权依法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办理程序
1. 申请:林权权利人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2. 审核: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受理申请: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填写《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4. 勘验、公告: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相邻权利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参与下,对已申请的林权进行勘验,核实四至、面积、林种、树种,绘制位置图,核实无误后,相邻权利人签字认可,并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5.登记:凡公告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存在异议的,重新核实。
6.审查:对予以登记的,由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组、村、林业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逐级汇总审查,签注意见,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最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7. 制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查无误的林权登记申请录入微机,打印制作林权证,并加盖填证机关和发证机关印章。
8.发证:制作好的林权证,由林权权利人签字领证。
三、办理时限
对已经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示,公告期为30天。经审查无误的林权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发证。
咨询电话:0875-5184608 0875-516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