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06_B/2018-0207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11-23 08:4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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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17年4月17日,腾冲市林业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猴桥镇永兴社区芭蕉林联社集体林高火塘林地内修路、采石,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即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2017]第45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2017年4月,邵××在猴桥镇永兴社区芭蕉林联社集体林高火塘林地内修路、采石,占用林地面积1727平方米,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以腾林罚决字[2017]第50号给予邵××处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17270元(交纳期限15日),违法行为人邵××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