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事项摘要
陈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违法行为人陈
××
,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
至
3
月
20
日
期间,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在中和镇大村社区
13
组洋家箐
集体林内采挖山砂。腾冲市林业局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
的工作巡查中发现了该违法行为,即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
2017
]第
38
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共计占用林地面积
553
平方米(
0.83
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以腾林罚决字[
2017
]第
42
号给予陈
××
如下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即
5530
元(交纳期限
15
日),违法行为人陈
××
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