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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5-8-06_B/2018-0207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10-13 08: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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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事项摘要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违法行为人陈 ×× ,于 2017 2 15 3 20 期间,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在中和镇大村社区 13 组洋家箐 集体林内采挖山砂。腾冲市林业局于 2017 3 28 的工作巡查中发现了该违法行为,即日将该案立为腾林罚立字[ 2017 ]第 38 号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实,共计占用林地面积 553 平方米( 0.83 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腾冲市林业局以腾林罚决字[ 2017 ]第 42 号给予陈 ×× 如下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即 5530 元(交纳期限 15 日),违法行为人陈 ×× 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