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240516-0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5-16 17:21:20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二、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的原则。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方式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时间。
六、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七、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九、申请人认为本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