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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5-8/20230703-00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7-03 09: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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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办公室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向林草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林草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网络提出申请的,可以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下载表格填写后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5)申请提交时间。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条  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第十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为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效率,申请人要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进行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林业和草原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只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