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230703-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3-07-03 09:13:36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产生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
第三条 成立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林业和草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五条 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途径和流程等。
(二)机构概况:包括领导信息、机构职能、内设科室、联系方式等。
(三)财政信息:包括局系统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信息等;
(四)林草行政执法信息事前和结果公示;
(五)有关生态建设保护方面需要公开的信息;
(六)其他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
(二)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主动公开工作方式:
(一)局属各单位、股室承办人拟制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二)局属各单位、股室负责人、局办公室在审核政府信息和局领导审签时,都应对政府信息的密级、公开范围进行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事项是否公开由负责合法合规性审查的部门审核,主要领导审定。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面向社会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在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也可通过腾冲创森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